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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

发布时间: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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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款 比利时外交部长在公约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内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组织和管理国际局。
  第十款 经比利时外交部长批准,国际局负责人有权将上年度的结余转入本年度。结转的款项应拨作备用金,供临时急需开支。但备用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5,000法郎。如认为适当,结余可用以减低《国际关税杂志》的订购价格,但不可用来增加已由各参加国订购的杂志份数,这项结余也可用于对除第一条所列举的几种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翻译费用。
  上述最后一种开支办法只有经联盟的成员国和殖民地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1890年7月5日订于布鲁塞尔,作为同日签订的公约的附件。
  签字备忘录
  为签署1890年7月5日公约和关于建立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实施条例的代表今天集会,达成如下宣言:
  一、关于联盟国家按国际局开支分摊的份额进行分类问题(公约第九、十、十一条):
  代表们宣告,在公约的整个有效期间,参加国应分为下列几个等级并分别按下列单位数目提供会费。
  由于每一国家实际应承担的份额有待于正式参加国的多少来确定,1890年2月26日议定的开支分配表上所列的会费数额仅供参考。但在公约有效期间,会费无论如何不得再增加。
  二、关于参加国到期会费的支付问题:
  代表们宣告,到期的会费应于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内在布鲁塞尔以比利时法定货币交付。
  三、关于议定1891年4月1日为执行公约日期问题:
  代表们宣告,如果可能,在公约的执行日期以前,有关国家政府应递交正式参加本公约的通知书;然而,这一手续并非必不可少的;凡在1891年4月1日或以前没有明确通知要退出本公约的签字国,应仍列在参加国名单内。
  下列代表在本备忘录上签字以资证明。
  1890年7月5日签于布鲁塞尔。
  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 1890年7月5日公约建立
  第一级 
          (贸易额在40亿金法郎以上的国家)
           每年应交会费
 国 别             〔注〕     应得杂志份数〔注〕
           (金法郎)
 比利时        6,833          456
 加拿大        6,833          456
 中 国        4,100          274
 丹 麦        4,100          274
 法 国        6,833          456
 德 国        6,833          456
 大不列颠       6,833          456
 意大利        6,833          456
 荷 兰        4,100          274
 瑞 典        4,100          274
 美 国        6,833          456 
  第二级 
       (贸易额在20亿至4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阿根廷        4,970          332
 澳大利亚联邦     4,970          332
 印 度        4,970          332
 挪 威        2,982          199
 波 兰        2,982          199
 南 非(联邦)    4,970          332
 西班牙        4,970          332
 瑞 士        4,970          332 
  第三级 
        (贸易额在5亿至2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巴 西        1,863          124
 智 利        3,106          207
 古 巴        3,106          207
 捷 克        1,863          124
 芬 兰        1,863          124
 匈牙利        1,863          124
 葡萄牙        1,863          124
 乌拉圭        3,106          207
 苏 联        1,863          124
 委内瑞拉       3,106          207
 南斯拉夫       1,863          124 
  第四级 
         (贸易额在1亿至5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哥伦比亚       2,485          166
 厄瓜多尔       2,485          166
 埃 及        1,491          100
 爱沙尼亚       1,491          100
 希 腊        1,491          100
 伊 朗        1,491          100
 伊拉克        1,491          100
 日 本        1,491          100
 拉脱维亚       1,491          100
 立陶宛        1,491          100
 墨西哥        2,485          166
 巴基斯坦       2,485          166
 罗马尼亚       1,491          100 
  第五级 
         (贸易额在5千万至1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玻利维亚       1,863          124
 保加利亚       1,118           75
 哥斯达黎加      1,863          124
 海 地        1,863          124
 秘 鲁        1,863          124
 暹 罗        1,118           75
 土耳其        1,118           75 
  第六级 
          (贸易额在5千万金法郎以下的国家)
 阿尔巴尼亚        372           25
 奥地利          621           42
 比属刚果         372           25
 多米尼加共和国      621           42
 洪都拉斯         621           42
 卢森堡大公国       621           42
 巴拿马          621           42
 巴拉圭          621           42 
  注:对于那些本国语言不在《国际关税杂志》所采用的五种之内的国家,
   其年度会费减少五分之二(见1890年7月5日公约第十条);其应得
   杂志的份数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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