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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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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区依照有关规定在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数重特大事故能够按时结案,一大批事故责任人受到了党纪、政纪追究或刑事处罚,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对不法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事故查处缓慢,事故责任人迟迟得不到责任追究,一些不法分子迟迟不能被绳之以法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迅速组织一次针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对近两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由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公安、安全监管、煤矿安监、监察、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开展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是否按期结案,延期的要说明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以及对责任人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决定是否落实到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起诉、立案、审理、服刑等情况,责任追究或刑事处罚不到位的,要说明原因。 
  三、对事故调查进展缓慢的案件,要限期调查结案,责任追究包括刑事责任追究要限期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压案不办,或在办案中设置障碍。 
  四、对2005年以来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请于2008年1月15日前书面报我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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