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复习指导> 法律法规> 刑法
2008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重点直播课堂同步辅导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发布时间:01-15

页 数:1页

上一篇:最新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应对法

下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标  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分  类】刑法类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2002.04.28
【实施时间】2002.04.28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现予公告。




Google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5-2006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