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复习指导> 法律法规> 刑法
2008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重点直播课堂同步辅导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发布时间:01-15

页 数:1页

上一篇:最新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应对法

下一篇: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Google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5-2006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