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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07年司法考试12月20日前进行资格申请

发布时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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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请于2007年12月20日前,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www.gdsk.gov.cn/ht/zgsq.php)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并按要求到报名所在地司法局指定的地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具体现场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事宜的时间,由各市司法局根据本市工作情况自行确定。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现场办理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由报名地市司法局根据申请人的网上申请打印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由报名地市司法局打印并盖章);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

(四)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公安机关或县处级以上单位人保部门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书的原件;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请于12月7日前,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广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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