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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2006年司法考试测试卷二答案及解析

发布时间: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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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 B??
考点:罪行相适应原则
解析:累犯,是针对受过刑罚处罚,已进行过必要法制教育的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仍不悔改,又犯性质比较严重的罪,表明其主观恶性甚深、人身危害性甚大、改造较难,从重处罚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2.答案:A
考点:刑法的适用原则
解析:依属人原则,甲某在境外犯罪,依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应在3年以上,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不选C,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而不是一定免除处罚。

3.答案: D??
考点:特殊主体
解析:根据《刑法》第352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该条第1款规定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2款又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犯前款罪。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376条规定,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预备役人员构成。

4.答案:C
考点: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贩卖毒品罪
解析: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情况。1.主体仅限于14到16周岁的人;2.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贩卖毒品罪,1.主观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2.客观上在境内非法销售毒品,包括转手倒卖、自制自销、批发和零售,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毒品。本题中甲15岁,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负刑事责任。甲通过毒品包装袋认识到自己所捡到的是毒品,仍然出卖给他人,符合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并不需要先购买再出卖,而是只要有出卖行为即可。

5.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解析: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包括这样三种情形: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对于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这几种情形: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一般来说,犯罪故意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只要求其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原则上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定罪量刑问题。对于其他几种事实认识错误,刑法理论上素有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等争议,我国刑法理论上基本认同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本题中,A.B.C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6.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
解析:由上题所引条文可知,正当防卫须以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为前提,而赌债属于非法债务,因此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7.答案:B
考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
解析: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实行终了的中止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犯罪中止的两个特征是:(1)自动放弃犯罪;(2)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既遂是指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全部得到满足。考生初见本题易选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确实后悔并想取回砒霜。但因其没有告诉王某真相,最终未能避免王某的死亡,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由于李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故不能成立犯罪预备;又因李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王某的死亡结果,也不可能成立犯罪未遂。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B项正确。

8.答案:A
考点: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本案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9.答案:C
考点:牵连犯的认定
解析: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甲某不具备承办业务的,而以伪造的保险单承办保险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同时,其骗取的保险金数额巨大,虽然其进行了一定的理赔,但是行为人只是以此种方式来稳住险民,以骗取更多的人来参保,构成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参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题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0.答案:C
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解析:因为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要有6年的时间,到2004年6月30日止,但某甲自1998年1月1日被羁押,判决以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某甲德刑期自2003年12月31日为刑满之日,剥夺政治权利当然及于主刑期间所以应该选C。

11.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12.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14.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15.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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