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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之《刑法》

发布时间: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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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对照】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与2006年相比,总体上的变化有两点:第一,2006年的大纲是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最前面提出对该部门法的基本要求,而2007年大纲则删除了对该部门法的总体要求,而是在每一部门法的每一章内容的前面具体针对该章的内容提出基本要求,这样提出的基本要求更具体,更有针对性,考生可以对照每一章的基本要求检验自己是否已经掌握了该章的内容;第二,2007年大纲在每一部门法的后面都列出了对于该部门法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目录”,请各位考生务必要注意每一部门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最新颁布的那些法规。

【内容说明】

  由于今年大纲在体例上修改较大,律政教研团队在这里不再对新提出的“基本要求”进行罗列,下面给大家总结的是具体考点的变动和新增补的法律法规。

刑  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新增: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三章 第十五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删除:重大责任事故罪  新增: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新增: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新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删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增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删除: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新增: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  商业受贿罪  商业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新增: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新增: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删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新增: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 违规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删除: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增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洗钱罪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赌博罪   新增:开设赌场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新增:枉法仲裁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二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考点没有变化)

附录:刑法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3日公布 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04]1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6]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5日公布 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7]3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28日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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