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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考试介绍 公共营养师 营养师资格考试

营养师考试介绍

发布时间: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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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考试规定

项目

说明

应考资格

•  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之学校营养、

保健营养、食品营养、食品营养系的营养组等科、系、组毕业,并经

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2. 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

  科、系、组毕业,领有毕业证书,曾修习生理学、营养学及实

验 .. 等学科至少 7 科,合计 20 学分以上,每科目至多采计 3 学分,

并有与前款相同的实习期满成绩及格,有证明文件者。

(即原家政、生活应用、农产加工、水产制造、水产食品等科系,

需修习相关学科达 20 学分以上,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者才可报考。)

实习标准

( 民国 92 年至 94 年 )

  1. 学分数至少需三个学分或是实习时数至少达 162 小时。
  2. 场所:医院、学校、工厂、机关团体等 ( 需在领有执业执照之营养师指导下 ) 。
  3. 内容:从事膳食供应管理、临床营养、小区营养三项之一。

考试日期

第一次:每年 2 月下旬
第二次:每年 7 月底

考试科目

*普通科目 : 国文 ( 论文与阅读测验 ) 、中华民国宪法

*专业科目(选择、问答、配合、菜单设计与申论题)
1. 营养学
2. 生化学与生理学
3. 公共卫生营养
4. 团体膳食管理
5. 食品卫生与安全
6. 膳食疗养学

成绩计算方式

1. 总成绩平均满 60 分为及格
2. 成绩为普通科目成绩 (20%) 加专业科目 (80%) 成绩合并计算
3. 专业科目成绩 = (6 科专业科目平均分数 ) ×80%
4. 以下情况不予录取
  . 某 1 科为零分
  .   6 科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达 50 分
  . 膳食疗养学成绩未达 50 分

实习新标准(95年起)
一、实习学分/时数及学习活动

实习项目

学分数

时数

学习活动

主要实习场所

医院

学校

工厂

机关团体

基础

1

64

见习营养师

V

V

V

V

膳食管理

2

128

膳食制备与供应

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

V

V

V

临床营养

3

192

营养评估咨询

饮食计划

营养教育与规划

V

小区营养

3

192

营养规划

营养评估及咨询

营养教育

小区营养服务

V

V

V

二、实习资格:
(一)已修毕共同科目、基础科目及至少六科以上之专业科目,各科成绩均及格。
共同科目包括英文、普通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普通生物学。
基础科目包括生物化学(含实验)、食品化学(含实验)、人体生理学(含实验)、
(食品)微生物学(含实验)。
专业科目包括营养学(含实验)、生命期营养、营养评估、膳食疗养学(或称疾病营
养学、临床营养学)(含实验)、公共卫生营养学(小区营养学)、食物制备(含实验)
、团体膳食制备(含实验)、膳食设计与管理(含实验)、食物学原理(含实验)、食
品卫生与安全。
(二)历年操行成绩七十五分以上。
(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包括一般体检、A型肝炎、X光检查、性病、皮肤病等,必须为
非传染病带原者)。实习资格之规定,各实习场所(包括医院、学校、工厂、机关
团体)得依需要,自行修订或增减之。有志从事营养师志业者,应充实自身学识,
以获致较佳之实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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