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师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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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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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资格 |
• 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之学校营养、 保健营养、食品营养、食品营养系的营养组等科、系、组毕业,并经 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2. 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 科、系、组毕业,领有毕业证书,曾修习生理学、营养学及实 验 .. 等学科至少 7 科,合计 20 学分以上,每科目至多采计 3 学分, 并有与前款相同的实习期满成绩及格,有证明文件者。 (即原家政、生活应用、农产加工、水产制造、水产食品等科系, 需修习相关学科达 20 学分以上,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者才可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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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标准 ( 民国 92 年至 94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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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
第一次:每年 2 月下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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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普通科目 : 国文 ( 论文与阅读测验 ) 、中华民国宪法 *专业科目(选择、问答、配合、菜单设计与申论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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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计算方式 |
1. 总成绩平均满 60 分为及格 |
实习新标准(95年起)
一、实习学分/时数及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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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项目 |
学分数 |
时数 |
学习活动 |
主要实习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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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
学校 |
工厂 |
机关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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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
1 |
64 |
见习营养师 |
V |
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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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管理 |
2 |
128 |
膳食制备与供应 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 |
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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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 |
3 |
192 |
营养评估咨询 饮食计划 营养教育与规划 |
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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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营养 |
3 |
192 |
营养规划 营养评估及咨询 营养教育 小区营养服务 |
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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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习资格:
(一)已修毕共同科目、基础科目及至少六科以上之专业科目,各科成绩均及格。
共同科目包括英文、普通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普通生物学。
基础科目包括生物化学(含实验)、食品化学(含实验)、人体生理学(含实验)、
(食品)微生物学(含实验)。
专业科目包括营养学(含实验)、生命期营养、营养评估、膳食疗养学(或称疾病营
养学、临床营养学)(含实验)、公共卫生营养学(小区营养学)、食物制备(含实验)
、团体膳食制备(含实验)、膳食设计与管理(含实验)、食物学原理(含实验)、食
品卫生与安全。
(二)历年操行成绩七十五分以上。
(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包括一般体检、A型肝炎、X光检查、性病、皮肤病等,必须为
非传染病带原者)。实习资格之规定,各实习场所(包括医院、学校、工厂、机关
团体)得依需要,自行修订或增减之。有志从事营养师志业者,应充实自身学识,
以获致较佳之实习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