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6-08-23 共1页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效婚姻
 
  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二)可撤销婚姻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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