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城市规划师考试规划管理实例评析(4)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实例五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区某乡政府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开发经营,经过协商,乡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联合兴办公司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双方兴办联合公司,乡里提供50亩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地上修建了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预计利润客观,联合公司开始运作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管理,乡里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50年,不论亏盈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乡里付给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

实例五评析

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极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办联合公司,实质上是变相出租土地。

2、首先,签约主体资格不对。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单方面代表农民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不能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合办公司的契约考试大注册城市规划师。

3、另外该联办公司的协议内容也属于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所谓乡里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等。完全不符和一般合营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原则,说明乡里根本不是为了联合办公司,而是单纯想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

4、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金。乡政府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是出租土地,却声称是合办公司,而不交国家有关税费,这分合办公司的协议其实是一种规避法律、逃脱税费、变相出租转让土地的行为,其违法性显而易见的。

5、其次,对于上述事件的处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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