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路监理师考试―执业资格确认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执业资格确认 
  第二十三条部领导小组根据应考者的考试结果,核定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其监理专业,并颁发相应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考者报考的监理知识、经济和工程系列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等各科目成绩均合格的,确认其监理工程师资格。 
  应考者报考的监理知识科目均合格,经济或工程系列专业知识合格的,按其合格的专业知识科目确认其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2002年以前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应考者,其规定报考科目成绩合格的,确认其监理专业增项或资格升级。 
  第二十六条2002年以前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应考者,其规定报考科目成绩合格的,确认其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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