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价师复习讲义之案例分析(三十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第九讲 火电类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涉及的考试大纲及内容概要
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运用
二、项目的产污环节的分析
三、环评重点的确定
四、环境影响识别、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的确定
五、火电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内容讲解
案例已知条件:
某热电厂新建工程,建设2台300MW单轴、双缸、双排汽、抽凝式汽轮机、2台1025t/h亚临界汽包炉,配备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及脱硫设施,1座180m高的烟囱及2座淋水面积4000m2的凉水塔。项目总投资约为295672万元,建设期为30个月,项目总劳动定员389人。采用连续工作制,年运转时数6380小时。
本期工程基本构成见表1。
表1                             本期工程基本构成
项目名称    某热电厂新建工程
项目性质    新建项目
项目投资    325672万元
规模    项 目    单机容量及台数    总容量
    本 期    2台1025t/h亚临界汽包炉
2台300MW单轴、双缸、双排汽、抽凝式汽轮机    2050t/h、600MW
配套工程    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除尘系统、除灰渣系统、输煤、贮煤系统、脱硫系统、热力系统、压缩空气系统、供热管网、配电系统、事故贮灰场
备    注    年发电量:3.30×109kWh/a
年供热量:8.89×106GJ/a

本期工程实施后,热电厂将替代区域部分污染源,污染物变化情况见表2。
表2               项目实施前后污染物变化汇总表
项  目    单位    本期    区域替代源    采用中水削减量    区域总量变化
废气量    万m3/a    1276791    1038872.4    -    +237918.6
SO2    t/a    3662.12    7529.98    -    -3867.86
烟尘    t/a    446.6    6367.97    -    -5921.37
废水量    万t/a    174.32    21.55    923    -770.23
CODCr    t/a    173.68    9.30    295.52    -131.14
SS    t/a    52.72    10.43    140.46    -98.17
灰渣    万t/a    51.44    23.77    -    +27.67
脱硫石膏    万t/a    15.3    -    -    +15.3
注:灰渣和脱硫石膏均为产生量
 
 
 
 
一、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  国务院   1998.1.12
我国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控制要求。
1、两控区控制目标为: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到2010年,二气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降水pH值小于4.5的面积比2000年有明显减少。
2、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3、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
4、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燃用洗后动力煤
2、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降低发电煤耗
3、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4、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5、合理布局电厂,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计基础[2000]1268号),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七条规定: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在总热效率和热电比两项指标上应符合表3中的要求。
 
表3                     常规热电联产的指标规定
热效率指标(%)
     热电比指标
    单机容量(MW)
     指标值(%)
 
 
>45
     <50    >100(年平均)
    50~200    >50(年平均)
    >200    >50(采暖期)
本项目为常规热电联产项目,其年平均全厂热效率为54.1%,采暖期热电比为134%,均满足表3中的相关要求。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中关于国家对燃煤火电项目尤其是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审批要求的内容;(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明电[2002]6号  2002-04-15)
一、未经国家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燃煤火电项目。当前,尤其要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凡未经国家批准在建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以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独立供电区域、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示范等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需报国家批准。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9.29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1.301.
本技术政策的技术路线是: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窑炉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它清洁能源;城市民用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
城镇应统筹规划,多种方式解决热源,鼓励发展地热、电热膜供暖等采暖方式;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替代热网区内的分散小锅炉;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不应新建产热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锅炉。
城镇民用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产热量在0.7MW以下采暖炉应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并应同时配套高效炉具。
 逐步提高煤炭转化为电力的比例,鼓励建设坑口电厂并配套高效脱硫设施,变输煤为输电。
 到2003年,基本关停50MW以下(含50MW)的常规燃煤机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除外),提高火力发电的煤炭使用效率。
电厂锅炉烟气脱硫的技术路线是:
1)燃用含硫量≥2%煤的机组、或大容量机组(≥200MW)的电厂锅炉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宜优先考虑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脱硫率应保证在90%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2)燃用合硫量<2%煤的中小电厂锅炉(<200MW),或是剩余寿命低于10年的老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在保证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它费用较低的成熟技术,脱硫率应保证在75%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基础[2002]2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环发[2001]21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根据国发【2005】40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发【2005】40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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