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价师复习讲义之案例分析(二十七)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3、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三、主要环境影响
1)施工期
    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施工噪声和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要加强施工管理,尽量减少施工期的环境影响
2)运营期
运营期的环境影响根据具体项目的而不同。如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运营期的环境影响主要是生活污水、取暖锅炉废气、地下车库的噪声和废气、生活垃圾等。同时应该注意外环境噪声对住宅小区的选址和布局,尽量避免交通噪声、商业噪声等对小区居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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