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11年招标师考试7月18日至8月12日报名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关于2011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1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13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17189:00-8月12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交费确认

交费及报名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我市采取现场刷卡缴交考务费报名确认方式。

我市报名确认时间:201181—5日;

地点: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路2号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东门内。

联系电话:22203889

我市对考生报名资料先行审核。考后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文件后将审核后的合格人员报名资料送省人事考试局进行复核。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29

上午 9:00-11:30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1030

上午 9:00-11:30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下午 14:00-17:00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三、考试方式

(一)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和《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为主、客观题混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各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场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在考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

(三)收费

根据粤价〔2009135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四)考试用书

考生可在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www.gtba.net.cn)查询考试用书有关信息。

 

    附件:1.2011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附件1

 

2011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指在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工作的经历,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11028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二、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11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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