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价工程师(合同价款调整)

发布时间:2013-12-02 共1页

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  
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变化”、“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五是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又可分为工程变更类签证和索赔类签证。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1. 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 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 工程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一)工程变更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 −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 −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包括工程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 现场签证报告的要求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三、物价波动 
(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 价格调整公式 
当确定定值部分和可调部分因子权重时,应注意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其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1)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2.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四、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和(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1. 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根据索赔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索赔、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其他索赔。 
五、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其他事件 
1.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 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漏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 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4. 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①若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若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5.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赔偿)。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励。 
(2)误期赔偿。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如果约定的误期赔偿费低于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继续赔偿。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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