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质量工程师考试中级理论复习资料(89)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强制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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