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论热点:视频外泄致死案件暴露的违规执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08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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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下午,河北馆陶一女子在馆陶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于当晚离世。来自多个消息源的信息证明,该女子去巡警特警大队的起因是近期在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对男女在小轿车中亲热,被多个身穿制式警服的人拍摄。此段视频在邯郸地区出现病毒式传播。自杀女子正是视频中的女士。
模拟题

执法部门中的违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政策解读】

1、《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2、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参考分析】

因为亲热视频的外泄,该女子不堪舆论压力,最终做出了令人痛心的选择。我们无从知道具体详情,也许该女子道德存有瑕疵,但无论如何猜测,归根到底这属于道德问题,而今天,她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之所以该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于这段视频是由执法者拍摄的。那么,权力边界在哪儿?公民的隐私权如何保护?这都是这一惨痛案件引发的必然思考。

如今,我们的普法教育远没有到位,从不止一次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不仅仅是普通群众缺少法律意识,不少执法者对法律条文亦是相当模糊,同时,一些行为细则是否制定、遵守到位,也值得反思。拿这次案件而言,有评论质疑,警察是否可以用私人手机拍摄执法?是否可以保留这些视频资料?是否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删除?这些都是应该予以明确的,如果执法者明确这些,很多争议都不会发生。此外,这一事件发生在去年7月,而最终,死亡时间定格在今年的8月底。视频传播则是在最近的事情。拖延一年的时间不仅没有了结,反而最后酿成了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实在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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