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9日―9月4日时事政治热点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3页

  胡锦涛同菲律宾总统举行会谈

  国家主席胡锦涛8月31日在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举行会谈。胡锦涛说,中方一贯主张南海争议应当由当事国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和平加以解决。中方愿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一道,积极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同把南海建设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阿基诺说,菲方重申致力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致力于落实宣言。希望南海问题早日得到解决,造福于两国人民。

  国务院: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温家宝8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加财政投入支持发展学前教育,听取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在近两年山东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再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部分地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并设置正高级职称;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要求,完善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50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中央财政将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支持发展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

  夫妻变更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1日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8月31日起执行。这一政策的出台也使得近日备受关注的“房产证加名税”讨论终于尘埃落定。所谓“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均需要缴纳契税。

  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9月1日宣布,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截至7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实现了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全面推行;群众基层就医负担切实减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群众切实得到实惠,主要体现为“一降一升”。“一降”主要是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和省级集中采购后,基本药物在基层的销售价格较制度实施前明显下降。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6月底,基本药物在基层的销售价格较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约25%。“一升”主要是指医保报销比例明显上升。基本药物使用和报销政策逐步落实到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经达到60%以上,部分统筹地区提高到70%。超过90%的统筹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

  中秋国庆铁路加开直通列车

  铁道部9月1日出台中秋、国庆假期铁路旅客运输方案,中秋假期运输期限为9月9日至12日,全国铁路预计发送旅客2200万人次,预计高峰日为9月10日。国庆假期运输期限为9月28日至10月7日,全国铁路预计发送旅客6900万人次,预计高峰日为10月1日。铁路部门除了加开直通旅客列车外,还将安排直通红色旅游列车,以满足重点城市至张家界、焦作、武夷山等旅游城市客流的需要。另外,各铁路局还将加开管内旅客列车。

  外交部新发言人亮相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参赞刘为民9月1日在例行记者会接近尾声时首次以发言人身份亮相,与媒体见面。他是外交部自1983年建立发言人制度以来的第26位发言人。外交部现任4位发言人是新闻司马朝旭司长、姜瑜副司长、洪磊副司长、刘为民参赞。例行记者会是外交部新闻发布制度“升级”后的首次记者会,例行记者会从每周2次增加到5次。

  6000万人免交个税

  从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8%以下,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商标法修订征求公众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9月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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