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有效性

发布时间:2011-09-28 共1页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定义: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二)要约: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愿望,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要约人。
(三)承诺: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受约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二)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有效: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对双方发生约束力,并受法律约束。                         
(二)无效:指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                         
(三)分类
1、按程度分: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2、按性质分:绝对无效;相对无效               
(四)合同无效的原因:当事人不具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
(五)无效合同处理方式:返还财产;赔偿财产;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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