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监控保险公司现金流量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1页

  为及时观测行业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对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有关现金流量类统计指标的报送频度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通知明确,各公司报送的现金流量统计指标由目前按季度、半年、年、年度报送,调整为按月、季度、半年、年、年度报送。其中,按月报报送时,报送数据的机构为总公司(一级机构);按季度、半年、年、年度进行报送时,报送数据的机构为总公司和省分公司(一级机构和二级机构)。考|试/同时,按照调整后的统计指标报送频度,调整现金流量统计指标相关校验关系频度。
  通知还明确,各保险公司报送的现金流量类统计指标中新增加了四个指标: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中:返售金融资产收到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支付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收到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中:考|试/回购金融资产支付的现金。上述新增指标口径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
  保监会还要求,各公司应于3月向保监会报送2月月报时,按照本次调整的内容,报送包括新增指标在内的全部现金流量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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