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无照驾车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发布时间:2011-10-19 共1页

  随着保险意识的加强,买保险成为消费者的新选择。但保险是专业的金融产品,在买保险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
  2006年1月23日,投保人甲为其子乙向某寿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限为1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共缴纳保险费180元。
  同年10月9日,乙到某市走亲戚时,好奇心促使他将亲戚家的两轮摩托车骑上了街。由于街上人多车多,道路条件复杂,乙在骑行中不慎摔倒,经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手软组织损伤;(2)右下肢软组织损伤;(3)头部表皮擦伤。乙在该院治疗后,共花去医药费用985.30元。12月5日,被保险人乙持保险单证、身份证明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向承保的寿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寿险公司的理赔员在核赔过程中,通知乙提交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及所驾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但被保险人乙一直未能提供;经查,乙属无证驾驶机动车。考|试/该寿险公司遂做出决定:不予立案;退回原始单证。
  乙在保险期限内出险,确实发生了意外伤害,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该寿险公司为何不予立案、不予赔付?乙十分不解。原来,该合同条款的“除外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因“基本险合同除外责任所致”而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基本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有“被保险人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保险人乙无照驾驶机动车出险,被排除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之外,故保险公司不予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几乎所有的条款都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内容。前者是被保险人受到保障的范围,是保险公司应负的合同责任,具有给付内容;后者则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列举。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先看清条款,明确在哪些情况下能获得保障,哪些情况不能获得保障;在申请理赔前要弄清自己的出险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果自己的出险属于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考|试/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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