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考试指导:关于保险监管案例分析题(1)

发布时间:2012-12-17 共1页

 案例1:解读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监管思路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监管体系主要由24个保险监督管理文件构成,包括9个保险监管指导文件、6条保险监管原则和9条监管标准。在这个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中,上述监管文件,从保险监管的总体指导方针到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从监管保险主体的市场准入到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单一的传统保险业务到金融一体化形势下的综合监管,都予以了尽可能清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操作原则、标准。 
  一、采用全面的保险监管原则 
  IAIS采用了全面的保险监管原则。除了有效的保险监管的基础条件,IAIS还采用了六类保险监督管理的核心原则,包括保险监管体系、保险机构监管、连续监管、审慎监管原则、市场和消费者、反洗钱和打击对恐怖组织的资金支持等,这些原则全面保证了一个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保险监管体系包括保险监管目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过程以及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保险监管目标原则能够明确界定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原则能够要求法律授予监管机构有足够的权力、法律保障和财务资源来实施其功能和权力,并且在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时,相对独立和自负其责;必要时,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以达到其监管目标,尤其是保护投保者的利益。保险监管过程原则能够鼓励监管机构以透明和负责的方式履行其职责。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原则能够使保险监管机构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与有关监管机构合作和分享信息。 
  IAIS明确了保险机构的监管包括执照的发放、高管人员的资格审定、股权变更和资产转移、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及其内控机制。IAIS要求执照发放清楚、客观公开,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经理人员、审计师、精算师都是能够履行其职责的合格的人员,他们要有合格并适宜职责的品行、能力、经验及资格;针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和资产转移,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或保险业的资产转移或合并予以批准;公司治理结构应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遵循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的标准;建立内部内控制度,这些内控制度要与该公司的性质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监督和报告制度使得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可以监督和控制公司的运行。 
  保险经营的连续监管原则能够明确要求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应当具有连续性及一致性。连续监管包括市场分析、向保险机构收取报告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预防和改正措施、执行或处罚、解散和退出市场以及对集团的监管。 
  审慎监管原则包括风险分析和管理、保险活动、负债、投资、衍生产品及类似产品、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该原则能够要求保险公司认识并能有效地分析和管理它们面临的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评价和管理它们所承担的风险,尤其是通过再保险,并要有能保证足够数量保费的工具。 
  反洗钱和打击对恐怖组织资金支持的原则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中介,至少那些出售寿险产品或其他保险相关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中介,根据国际反洗钱工作组(FATF)的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发现、阻止和报告洗钱及对恐怖组织资金支持的情况。 
  二、有效实现风险控制目标 
  首先,IAIS通过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监管加强保险主体的风险控制。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原则是IAIS的保险公司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制定了14个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原则。IAIS通过技术准备金原则、其他负债准备金原则和再保险准备金原则,要求充足、可靠、客观地提取各类准备金,并实现风险转移的有效性;通过资产原则和匹配原则,既控制了资产规模的合理性和易变现,又充分强调了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匹配;通过资本金最低限额原则和损失吸收原则,解决资本充足性问题,特别是吸收缘于技术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问题;通过偿付能力控制线,为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降到控制水平以下时,干预保险公司的业务提供了依据;通过信息披露原则,为消费者在根据自己的需要评价一种保险产品的风险和适用性时提供了条件;并且,通过风险敏感性原则,保障了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能够在任何时候都具有适用性。 
  为了充分实现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监管,IAIS还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监管标准和投资风险管理的规定,要求对资产管理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 
  IAIS对保险公司的压力测试要求,能够据此确定保险公司的财务是否具有抗风险性,能否化解各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 
  其次,IAIS通过对保险主体的再保险监管,充分实现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再保险有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通过分散和限制区域性风险累积,能够改善直接保险公司的风险特性和财务稳定性,从而创造承保能力。IAIS通过对保险主体的再保险监管,充分实现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IAIS在严格监管保险公司分保行为的同时,对再保险人进行严格监管。
  三、通过现场监管与信息披露相结合,促进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IAIS将现场检查最重要的目标确定为评估公司现在和预期的偿付能力,即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加以克服;并确定了现场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计划和准备、实地考察以及评估与报告。通过现场检查,可以评估资产和负债,分析价目表的适当与否以及运营的平衡性;评价保险业务的技术行为;评价如何对待客户,并确定是否有损害保单持有人或公共利益的非法或不正确的行为;评价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形成一个关于公司治理的意见;发现由于该公司的组织结构或隶属于一个集团而引发的问题。IAIS赋予监管机构调查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权力,以及收集任何种类信息的权力,并且在适宜的时候,监管机构有权把现场监管扩展到与被监管公司有资本联系或已经接受该公司外包服务的经纪商和公司。 
  IAIS要求保险公司应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至少包括财务状况、财务表现、风险暴露程度及其管理、信息准备包括会计政策,以及基本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此外,IAIS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对压力测试假定情况的实际财务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参与者可以评估和比较在账户、风险暴露以及它们对财务状况和经济绩效的影响中所固有的不确定性。 
  四、通过跨区域的监管合作,实现对国际保险人、保险集团及其跨国业务经营的综合监管 
  目前,很多保险人和保险集团正在迅速拓展其国际业务,并将其经营的触角伸向那些新兴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环境下,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非常重要。而确立指导原则,指导保险监管机构在监管那些国际保险人和保险集团的境外经营活动中开展的相互合作,可以确保并增强这种合作的效果。IAIS重点调控那些具有财务实力的保险人的保险客户、潜在保险客户的利益以及保险人自身的偿付能力,而不是采用商业调控行为。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实现了跨国业务经营的监管。 
  确保所有的保险机构都无法逃避监管。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保所有的保险机构都无法逃避监管。虽然担心可能出现的重复监管工作,但是,每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保证其司法辖区内的全部境外保险机构受到有效的监管。 
  在确定是否基于何种理由来授权或继续授权其司法辖区内的某个境外保险人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时,东道国监管机构要逐项评估境外保险人在其本国司法辖区内得到监管的效果,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与其本国监管机构交换意见。开展监管工作的传统方法,主要强调的是对那些单个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独立监管,保险监管机构会试图在其司法辖区内为单个保险人设立屏障,使其与同一集团内的其他公司保持独立。 
  依据东道国和本国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结果设立跨国保险机构。当某个保险人申请新建一个境外机构时,IAIS的许可程序使东道国和本国监管机构有机会开始协作。东道国监管机构,常常希望在许可提议的某些具体方面,征求本国监管机构的意见,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在颁发许可之前,它们都要确保直接保险母公司的本国监管机构没有任何异议。东道国监管机构在审批境外机构或合资企业提出的许可申请时,要格外谨慎。有关许可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机构根据非歧视性标准来作出。 
  有效监管跨国保险服务的境外保险人。境外保险人是否有权在所有司法辖区内提供跨国保险服务,这通常是涉及到有关司法辖区的法律问题。 
  在努力改进对国际保险人和保险集团的监管工作的同时,不断地努力改进保险人与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这样有利于解决实质性的监管问题,而不是单纯传送大量的常规信息。监管机构可以得到健全的国际审计及精算标准的支持。所有的境外机构都应接受外部审计,同时,如果必要的话,在本国或东道国监管机构的督促下进行外部审计。 
  此外,IAIS制定了集团协调的监管标准,特别是协调协议。协调协议包括:监管者之间即时和紧急情况下信息交流的程序、与顶级控股公司进行沟通的程序、召集主要监管者定期召开会议的程序,以及对所讨论组织或公司进行综合评价的程序。此外,在紧急情况下监管者之间可以不受限制开展审慎监管的信息交流。通过这些协调协议,促进了国际保险组织和其他涉及重大保险活动的国际金融组织的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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