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法律事实

发布时间:2016-08-26 共1页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法律事实

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

(一)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买卖+保证合同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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