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发布时间:2012-10-24 共1页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重点提示】掌握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法律效力,即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背书的记载事项包括: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直接后手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对其直接后手的再后手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要注意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和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重点提示】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是背书有效。
 
  背书的记载事项

类型

具体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字样

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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