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知识点(消费税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2-10-24 共1页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一般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是对所有消费品普遍征税;后者主要对特定消费品征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
 
  1.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款。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为征收。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税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三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其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定额税率。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适用复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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