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2-10-24 共1页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l)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驻华使领馆、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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