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之重点2

发布时间:2013-11-22 共1页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一)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所不是);

注: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主管本级会计工作;  

    2、审计、税务、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可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1、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2、特殊行业的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行业依法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审核批准;  

      3、军队的具体实施办法——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会计人员管理:

1、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注:(1)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注:(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园、商场收费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2)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条件:

(1)资格证书;(2)具备会计师以上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总会计师条件:(1)资格证书;(2)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4、会计人员的管理:

(1)业务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A、从业资格管理;B、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C、会计人员评优奖惩;D、继续教育。

(2)专业资格管理。

(五)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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