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之重点6

发布时间:2013-11-22 共1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在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

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为了合理界定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责交叉和重复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做到: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三)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会计资料的许多内容往往会涉及单位的资金投向、技术开发目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措施等商业秘密,也会涉及国家机关的经济、政治、科研、国防等国家秘密。这些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关系到经济组织的发展国家稳定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否则,将会给经济组织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因此,《会计法》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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