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精算师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1页

  欧共体精算师协会顾问团认可的一般准则
  欧共体精算师协会顾问团同意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精算师协会的正式成员,并且本规范的主要原则应包括于欧盟行为准则中。
  任何精算师协会都可以采用与本规范效果相同,表达方式不同的其他精算师职业行为规范,也可在本规范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行为准则。在不与本规范冲突的前提下,任何精算师协会还可制定与某些专业领域业务相关的指导性规定。
  按照1991年4月达成的各欧共体成员国精算师协会相互认可的协议,本规范中“正式成员”的定义与各协会定义相同。
  本规范同时适用于将来会申请加入顾问团的其他欧共体精算师协会,这些协会关于“正式成员”的定义应符合上述相互认可协议的规定和本规范。
  “精算师”的准确定义留给各个协会完成。
  对那些不符合“正式成员”要求的成员,欧共体精算师协会顾问团将建立一套与本规范相一致相应行为规范。
  为保证本规范实施,各精算师协会有必要在其条例中加入一些适当的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应符合协会所在成员国的法律,并保留对任何已通过的决议的上诉权利。
  本规范阐述了精算师应当遵守的专业准则,精算师有了解现行规范的职业责任。
  1.精算师应向其客户或雇主提供诚实、谨慎、熟练的专业服务并承担职业责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注:在本规范中,不存在各种精算师之间的区别,如为公司或养老基金等提供服务的顾问、精算师。
  “客户”一般指受精算师或精算师所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或机构。“雇主”指精算师受保险人或其他机构雇用时的情形。)
  2.精算师的行为应当能提高精算师的职业声誉,避免带来不当或不公平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难以具体描述或者容易引起误解。
  3.精算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讲礼貌,应当与其他人员合作为客户或雇主提供服务。精算师必须为客户信息保密。
  4.只有合格并具备相当经验的精算师才能提供专业服务。
  (注:这条职业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正式成员”。但应用于特定专业环境下工作的精算师时,有必要制定一些指导和注释对这条准则进行补充。这些指导和注释仅适用于在该种环境下工作的精算师)
  5.精算师有责任在工作中维持一定的工作标准。
  精算师必须考虑由他所在精算师协会颁布的或认同的任何相关指导和注释,以及这些指导和注释的性质。(如强制执行,推荐使用……)
  6.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报告时,应当清楚地注明他是报告的作者,及他能向客户或雇主提供补充信息和关于研究范围、方法和数据的解释。
  7.精算师提供职业报告时,应当注明报告的应用对象及精算师的服务范围。
  8.精算师不应当提供包含实际的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专业服务,除非精算师公正服务的能力不受损害,并且完全公开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9.当精算师被要求接手一项由别的精算师以前从事的专业服务工作时,该精算师应当考虑是否有必要征求前任精算师的意见,以决定他承担该项新责任是否合适。
  (注:这一段要求反映出精算师接手其他精算师的工作时所应具有的专业素质要求。在一些情况下,因为任务性质的原因,向其他精算师征求意见是不合适的,但是应由精算师衡量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的专业要求。)
  10.精算师应当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他的客户报告以客户的名义得到的任何服务的所有收入情况。
  11.精算师应当遵守他所在的精算师协会的章程中规定的纪律和约束,在协会规则范围内享有上诉权利,接受任何已通过的决议或任何关于上诉程序的决定。
  * 原文资料由国际精算师协会(IAA)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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