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简答题)

发布时间:2014-04-04 共1页

  一、简答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1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足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2009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4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零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8%,2年零6个月的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某商业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但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9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了4亿元的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零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9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已将该借款资金的一部分挪用作高档别墅项目的开发建设,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而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向B银行的实际借款数额是多少?应如何支付利息?
  (3)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B银行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A公司可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2)该借款合同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A公司的实际借款数额=4-4×6.8%×2.5=3.32(亿元)。由于合同中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也没有提及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根据规定,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本案由于A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因此B银行有权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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