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综合题

发布时间:2014-04-04 共2页

  一、综合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有计量单位的,应予以标明,标明的计量单位与题中所给的计量单位相同;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除特殊要求外,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解释、分析、说明理由的内容,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1.2010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自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作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该转让机床的情况已经过丙公司同意),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担保权?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是否合法?说明理由。转让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合法。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本题中,甲转让机床的情况已经过抵押权人丙的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合法。对于转让价款,按规定,应将该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丁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即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设立。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大股东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1月1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一次性从B公司购入商品1000件,每件价格0.23万元。B公司分别于2月10日和3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800件和200件。每次货到后3日内,以货币付清全部货款。该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1月17日,双方补签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1月30日前一次性向B公司预付定金40万元。1月20日,A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1月28日将该支票交付B公司。
  2月10日,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发货共800件,并为此支付运费10万元。A公司收货后提出以下异议: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该项合同时,超越了权限。股东会决议规定:公司每笔超过100万元的经营业务均应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与B公司的合同,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先未向股东会提请讨论,故合同无效,责任应由甲个人承担。
  (2)该合同预付的定金数额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故担保无效。B公司应退回定金。
  (3)货物公司可以收下,但公司拒绝付款。
  (4)发生的运费部分,事先在合同中未规定由哪一方承担,故公司拒绝支付。以上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B公司决定暂停按期向对方发第二批货物,并就A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以上的情况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合法?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是否合法?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2)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定金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定金合同从何时生效?说明理由。
  (5)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运费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②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③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定金合同有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中,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于1月30日前交付定金,合同标的额为230万元,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低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是符合规定的。
  (4)定金合同从1月28日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5)运费由B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不能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3.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晨星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晨星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晨星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材料(3)中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3)材料(3)中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C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晨星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晨星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晨星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①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丁虽然已退伙,但是其仍然需要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丁承担责任之后,可就自己的清偿额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追偿。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中债务虽然产生在入伙前,但是戊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的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所以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5)C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公司可以用乙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2006年,张某、李某和赵某经过协商,准备注册成立以电脑销售为业务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等三人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要点包括:
  (1)甲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
  (2)张某以专利权作价出资20万元、李某以房产作价出资18万元、赵某以现金出资12万元;
  (3)注册资金分期缴纳,以赵某的现金12万元作为首批出资;
  (4)鉴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
  (6)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甲公司设立后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后在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按照募集办法的约定,公司债券为1年期,发行额为1000万元,在2010年12月31日时支付一半的本金和利息,2011年8月时还本并支付剩余利息,甲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12000万元,尚有以前年度已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1000万元。公司债券依法如期募足,但在2011年8月时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券持有人本息,该本息在2012年3月1日时才予以支付。甲公司准备在2012年4月1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工商银行借款1200万元。股东张某、李某、赵某对借款事项各提出以下主张:张某认为可以分别向本市新华区的胜利桥支行与长风街支行贷款600万元;李某认为若分别贷款600万元,贷款发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赵某认为所得贷款可以进行期货买卖或者投资房地产。
  要求:结合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股东首次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5)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约定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8)甲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其2012年发行公司债券?并说明理由。
  (9)股东张某、李某、赵某对借款事项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货币出资金额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仅为24%(12÷50)。
  (3)首次出资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本题中为12万元,大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首先,公司不设股东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次,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5)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甲公司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1000万元,净资产额为12000万元的40%为4800万元,本次最多可以发行3800万元(4800-1000),因此甲公司本次发行1000万元的公司债券数额是合法的。
  (8)甲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影响2012年公司债券的发行。根据规定,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题中,虽然甲公司2011年出现了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但在2012年再次公开发行之前已经支付,该违约并没有处于继续状态,因此可以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9)①张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李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③赵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5.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单价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郭某在与B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2012年4月1日与B企业签订了单价为4.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
  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12年7月1日~5日期间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2012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企业,B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同时,B企业享有对C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C企业主张其债权。
  2012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企业对C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法院判决由C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债务义务,同时A与B、B与C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012年9月10日,A企业为C企业的银行贷款业务提供保证担保;A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未注明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
  2012年10月5日,A企业以自己的一辆别克汽车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月6日同时与银行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10月7日A企业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如A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5)A企业为C企业提供的保证属于什么形式?说明理由。保证期间如何界定?
  (6)A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B企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郭某的代理行为有效,郭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约定的检验期间为7月6日~15日,但B企业未在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本案中,债权人A向次债务人C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由C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B、B与C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符合法律规定。
  (4)2万元的诉讼费用由C企业承担。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5)①A企业为C企业提供的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6)A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12年10月6日生效。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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