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讲义:保证

发布时间:2016-10-13 共1页

 (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

  (1)持票人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必须记载事项
(1)表示“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的名称
(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不得记载事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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