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务代理实务-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综合分析题1)

发布时间:2014-04-17 共2页

  一、综合分析题
 
  1.某市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甲产品(不含增值税出厂价2000元/件,属于消费税非应税消费品),耗用A材料,A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甲产品和A材料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3年10月,甲产品结转的销售成本为1500元/件。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每月缴纳一次,于次月15日前缴纳。当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10月3日,销售甲产品50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垫运费(发票由运输企业开给购货方)5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外补贴20000元。办妥托收承付手续,产品发出。
  (2)10月6日,购入A材料1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材料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3)10月7日,解缴上月应纳增值税。
  (4)10月10日,购入A材料2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20000元,增值税54400元;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杂费10000元(其中:运费8000元、装卸费1800元、建设基金200元)。材料验收入库,款已付。
  (5)10月12日,销售甲产品200件,付款条件为2/10、1/20、N/3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发出,货款未收。
  (6)10月15日,收到10月3日销售甲产品100件的托收承付的货款。
  (7)10月15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A材料100千克,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5000元。已验收入库,款已付。
  (8)10月18日,收到10月12日销售甲产品200件的货款。
  (9)10月20日,进口不需安装的专用设备一台,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250000元,关税50000元,增值税51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10)10月25日,销售甲产品8件,按出厂价95%折扣销售并开具普通发票,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货款以现金收取,产品发出。
  (11)10月28日,购入免税农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元,已发放给职工。
  (12)10月29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发外加工零配件的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元。
  (13)10月30日,销售使用过的进口轿车一辆,转让价格150000元(账面原值140000元,已计提折旧10000元),以银行存款收讫。
  (14)10月31日,结转本月生产领用A材料2500千克(月初A材料结存1000千克,单价140元)、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A材料200千克的成本。
  (15)10月31日,结转因保管不慎报废库存A材料300千克、库存甲产品30件(外购A材料占耗用成本60%)的成本。
  (16)10月31日,结转本月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10件甲产品的成本。
  (17)10月31日,结转本月销售甲产品的成本。
  (18)10月31日,结转本月应纳增值税。
  (19)10月31日,结转本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有关账户资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10月初无余额,1~9月销项税额累计1564000元,销售额累计9200000元;进项税额累计1200000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账:10月初贷方余额38000元。
  问题:
  (1)编制10月经济业务相应的会计分录。
  (2)根据有关账户资料编制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订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正确答案:
  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1)借:应收账款119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2905.98
  银行存款5000
  (2)借:原材料--A材料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175500
  (3)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8000
  贷:银行存款38000
  (4)借:原材料--A材料3294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974
  贷:银行存款384400
  (5)借:应收账款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6)借:银行存款1195000
  贷:应收账款1195000
  (7)借:原材料--A材料1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8)借:银行存款458640
  财务费用9360
  贷:应收账款468000
  (9)借:固定资产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
  (10)借:现金17784
  贷:主营业务收入15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84
  (11)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12)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13)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0000
  累计折旧10000
  贷:固定资产1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5769.2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884.62
  营业外收入2884.62
  借:固定资产清理14230.76
  贷:营业外收入14230.76
  (14)A材料单价=(1000×140+150000+329426+15000)÷(1000+1000+2000+100)=154.74(元)
  生产领用A材料成本=2500×154.74=386850(元)
  在建工程领用A材料成本=200×154.74=30948(元)
  在建工程领用A材料应转出进项税额=30948×17%=5261.16(元)
  借:生产成本386850
  在建工程36209.16(30948+5261.16)
  贷:原材料--A材料4177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261.16
  (15)进项税额转出=300×154.74×17%+30×1500×60%×17%=12481.74(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03903.74
  贷:原材料--A材料46422(300×154.74)
  库存商品--甲产品45000(30×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481.74
  (16)借:在建工程184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15000(10×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10×2000×17%)
  (17)销售成本:(500+200+8)×1500=1062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062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1062000
  (18)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31458.8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1458.88
  (19)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3434.36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9404.05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4030.31
  根据有关账户资料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订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上述申报表中部分数据计算过程如下:
  (1)甲产品销售额=1017094.02+400000+15200+20000=1452294.02(元)
  (2)甲产品销项税额=172905.98+68000+2584+3400=246889.98(元)
  (3)已使用轿车销售额=150000÷(1+4%)=144230.77(元)
  (4)已使用轿车转让应纳增值税=144230.77×4%÷2=2884.62(元)
  (5)进项税额=25500+54974+1700+51000=133174(元)
  (6)进项税额转出=5261.16+12481.74=17742.90(元)。
 
  2.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1999年2月,经营注册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当年赢利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以后每年均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主要从事企业纳税申报软件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计算机、读卡器等硬件产品销售业务。其生产的软件产品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2001年12月企业由普陀区迁至浦东新区。并自2002年起又获得高新技术开发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均依法办理了税收优惠审批手续。企业财务部门在研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流转税纳税上选择软件企业的纳税政策,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该公司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
  2013年12月有关流转税涉税资料及会计处理如下(所有进项税专用发票都在当月认证相符):
  (1)12月5日,外购原材料一批,既用于软件产品生产又用于硬件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税款34000元,以支票结算货款,原材料已入库,以现金支付运费500元,取得货运定额发票五张,每张100元。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200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35
  贷:银行存款234000
  现金500
  (2)12月10日外购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元,增值税204元,以支票结算货款,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银行存款1404
  (3)12月4~10日,在申报期内向浦东新区国税局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480套软件产品,每套含税价格994.5元,并随同每一软件产品销售配套读卡器一份,每份含税价格117元,收取培训费88.5元/人(定于12月15日办培训班,报名人数480人),企业会计认为培训业务不属货物范围,开具了普通发票,软件产品和读卡器销售属货物销售范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①软件产品收入:
  借:银行存款477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软件40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360
  ②读卡器收入:
  借:银行存款56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硬件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160
  ③培训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42480
  贷:其他业务收入42480
  借:其他业务成本233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124
  --应交城建税148.68
  --教育费附加63.72
  (4)12月15日,举办培训班时,又有零散企业20户财会人员参会,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有限,企业会计将软件产品、读卡器、培训费合计每户1200元,全部开具在同一张普通发票上,共开具了20份普通发票,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软件19000
  其他业务收入--培训17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30
  借:其他业务成本97.3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88.50
  --应交城建税6.20
  --教育费附加2.65
  (5)12月30日支付供电部门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电费3000元,税额510元,支付供水部门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水费600元,税额36元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水费600
  --电费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6
  贷:银行存款4146
  (6)12月31日,外购生产硬件产品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税额13600元,货款尚未支付,原材料已入库。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贷:应付账款93600
  问题:审核上述资料,扼要指出存在影响纳税的问题,正确计算企业2013年12月应纳和应退各项流转税额(各步骤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正确答案:
  存在的问题:
  (1)12月5日,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应调减进项税额35元。
  (2)12月4~10日,随同软件销售一并收取的培训费,未按现行增值税有关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错缴了营业税,进而少缴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另外,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所发生的混合销售,对征收增值税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12月15日,对随同计算机硬件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凡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应全部按计算机硬件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企业一并按软件对待,影响了退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收入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①软件产品不含税收入408000元。
  销项税额=408000×17%=69360(元)
  混合销售随同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培训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42480÷(1+17%)×17%=36307.69×17%=6172.31(元)
  ②硬件产品不含税收入48000元。销项税额=48000×17%=8160(元)
  未分别核算软硬件产品不含税收入及混合销售不含税收入=24000÷(1+17%)=20512.82(元)
  销项税额=20512.82×17%=3487.18(元)
  (2)进项税额的确定:
  ①硬件产品直接负担的进项税额13600元。
  ②软件、硬件产品共同负担的进项税额=(34035-35)+204+546=34750(元)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34750×(408000+36307.69)÷(408000+36307.69+48000+20512.82)=30107.4(元)
  硬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34750-30107.4=4642.6(元)
  (3)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69360+6172.31-30107.4=45424.91(元)
  ②硬件产品应纳增值税=8160+3487.18-4642.6-13600=-6595.42(元)(属于进项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45424.91-(408000+36307.69)×3%=32095.68(元)
  (5)错缴税款应退营业税=2124+88.5=22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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