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对比项目 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
资金来源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可吸收公众存款。 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可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设立方式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资金运用 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发放社员贷款,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券。
可办理银行各类业务 可办理结算、代理业务
可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各项业务 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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