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考试金融名词解释大全4

发布时间:2014-08-08 共1页

91、国债定向发售

国债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国债的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品种。

92、国债承购包销

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它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囚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的国债发行方式。

93、国债招标发行

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简和发行条件。招标发行将市场竞争机制引人国债发行过程,从而能反映出承销商对利率走势的预期和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推动了国债发行利率及整个利率体系的市场化进程。此外,招标发行还有利于缩短发行时间,促进国债一、二级市场之间的衔接,基于这些优点,招标发行已成为我国国债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94、路演(Road show)

路演(Road

show)也有人译做“路游”,是股票承销商帮助发行人安排的发行前的调研活动。一般来讲,承销商先选择一些呵能销出股票的地点,并选择一些可能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然后,带领发行人逐个地点去召开会议,介绍发行人的情况。了解投资人的投资意向。承销商和发行人通过路演,可以比较客观地决定发行量、发行价及发行时机。

95、绿鞋(Green shoe)

是一种包销商在获得发行人许可下可以超额配售股份的发行方式,其意图在于防止股票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达到支持和稳定二级中场交易的目的。发行股票时,包销商与发行人达成协议,允许包销商在既定的股票发行规模基础上,可以视市场具体情况使用发行人所授予的股份超额配售权。包销商一旦使用这种超额配售权,就处于卖空位置、这样一旦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时,包销商就可以按发行价格购买抛售之股票,从而达到支撑股价的目的。如果这种超额配售未得到发行人许可,一旦股票上市后股价上涨,包销商就必须以高于发行价的价格购回其所超额配售的股份,从而遭受经济损大;发行人的许可使得包销商超额配售的股份有了来源保证,不必花高价去市场购买,只需发行人多发行相应数量的股份给包销商即可。如果超额配售未获发行人许可,则被称为“光脚鞋”(Bare

Shoe),它常被包销商将其与绿鞋一起合用,以增大卖空空间和市场支撑能力。绿鞋主要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

96、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己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后即获得上市资格。

97、两地上市

两地上市就是指一家公司的股票同时在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对一家已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准备在另一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那么它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境外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并将此种股票在境外市场上市。我同有些公司既在境内发行A股。又在香港发行上市H股,就属于此种类型。另一种形式是在两地都上市相同类型的股票,并通过国际托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实现股份的跨市场流通。此种方式一般又被称为第二上市,以存托凭证(ADR或GDR)在境外市场上市交易就属于这一类型。

98、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中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99、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指上中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

100、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我国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3天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井将公告书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就公司本身及股票上市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说明,以利于投资者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做出正确的买卖选择。如果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的首日不超过90天,或者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只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若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的首日超过90天,或者招股说明书已经失效的、发行人必须编制内容完整的上市公告书。

101、股票市价总值

对一家上市公司来说,它的股票市场价格乘以发行的总股数。即为该公司在市场上的价值,也就是公司的市价总值。把所有上市公司的市值加总,就可得出整个股票市场的市价总值。

102、流通市值

我国股票市场上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还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真正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只是发行股本的一部分、称为流通股本,把这一部分股本的数量乘上股价,就得到公司在股市上的流通市值。

103、送红股

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104、转增股本

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下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105、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必须认真承担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市公司必须将公司发生的重要事项,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以保证市场监管的有效进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布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证券交易类

106、交易席位

交易席位原指交易所大厅中的座位,座位上有电话等通讯设备,经纪人可以通过它传递交易与成交信息。证券商参与证券交易必须首先购买席位,席位购买后只能转让,不能撤消。拥有交易席位,就拥有了在交易大厅内进行证券交易的资格。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交易方式由手工竞价模式发展为电脑自动撮合,交易席位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已逐渐演变为与交易所撮合主机联网的电脑报盘终端。

107、特别席位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开设的B股特别席位,是指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境外特许经纪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使用的只能从事B股交易的专用席位。说其特别,一是因为特别席位的使用者不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二是因为特别席位只能用于从事B股交易。

108、专家经纪人(specialist)

是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特种会员,其主要职责是维持一个公平而有有次序的市场,即为其专营的股票交易提供市场流通性并维持价格的连续和稳定。专家经纪人主要有以下两项职能:一是组织市场交易,专家经纪人接受证券商买卖申报,按交易所规则确定并连续报出专营股票的买价和卖价,作为市场的有效竞价范围;二是维持市场均衡,当市场买卖申报不均衡时,专家经纪人有责任加入较弱的一方,用自己的帐户买入或卖出股票,以改善市场的流通性。

109、做市商(market maker)

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110、除权

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

送股除权基准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每股送股比例)

配股除权基准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111、除息

由于公司向股东分配红利,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

除息基准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所派现金

112、填权

在除权除息后的一段时间里,如果多数人对该股看好,该只股票交易市价高于除权(除息)基准价,这种行情称为填权。

113、贴权

在除权除息后的一段时间里,如果多数人对该股不看好,该只股票交易市价低于除权(除息)基准价,这种行情称为贴权。

114、一线股

指股票市场上价格较高的一类股票,这些股票业绩优良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股价领先于其他股票

115、二线股

在股票市场上价格中等,业绩在上市公司中居中游的股票。

116、三线股

指价格低廉的股票。这些公司大多业绩不好,前景不妙,有的甚至已经到了亏损的境地。

117、场内交易市场

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活动时间。证券交易所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令规定的证券上市买卖,投资者则通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

118、场外交易市场

又称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市场,指在交易所外由证券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成交的市场。它没有固定的场所,其交易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近年来,一些场外交易市场大量采用先进的电子化交易技术,使市场覆盖面更加广阔,市场效率有很大提高,这以美国的那斯达克市场为典型代表。

119、无形市场

不设交易大厅作为交易运行的组织中心,投资者利用证券商与交易所的电脑联网系统,可直接将买卖指令输入交易所的撮合系统进行交易。目前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基本达到无形市场的标准

120、限价委托(limit order)

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股票的指令时,对买卖的价格作出限定,即在买入股票时,限定一个最高价,只允许证券经纪人按其规定的最高价或低于最高价的价格成交,在卖出股票时,则限定一个最低价。限价委托的最大特点是,股票的买卖可按照投资人希望的价格或者更好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人实现预期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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