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六节、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9页



  (7)发行人应披露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如属租用,应指明)的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8)发行人应披露合营、联营合同或类似业务安排。

  (9)发行人若在中国境外经营,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披露境外资产。

  (10)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主要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产品质量纠纷等。

  (11)发行人应披露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资料,主要包括:

①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②对前5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年度营业额或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③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或对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则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或销售的比例。

  (12)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说明。(判断)

  (13)发行人若在发行前进行过重大业务和资产重组,应详细披露重组的经过、内容及对发行人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4)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来源和方式,说明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说明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在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性。 

  (15)发行人应披露主导产品或业务及拟投资项目的技术水平,或所采取的先进生产工艺或技术诀窍、运用的新材料及新的生产手段、节能技术、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等。

  (16)发行人应披露对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情况。

  (17)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应简介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18)发行人应披露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

  (19)发行人应披露研究开发情况。

  (20)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和进一步开发的能力。

  (21)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判断)

  7.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同业竞争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多选)

  (1)发行人应披露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以下简称“竞争方”)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2)对存在上述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解释。这种解释应基于(业务的性质)、 (业务之间的客户对象)、 (业务的市场差别)以及(对发行人的客观影响)等方面而进行的客观判断。(多选)

  (3)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

①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的措施;
②竞争方将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措施;
③发行人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措施;
④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4)应披露发行人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方面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5)如发行人运用募股资金收购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资产以避免同业竞争,应披露。

  (6)发行人应披露律师、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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