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六节、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9页



  (7)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收购兼并其他法人股份或资产的,应主要披露:

①被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
②收购的股份或资产;
③所收购股份或资产的评估、定价等情况;
④收购兼并后参股、控股的比例及其控制情况。

  (8)发行人募股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用途,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的影响。

  (9)上述应披露的各类募股资金用途,如涉及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应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依据。(判断)

  14.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应当披露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多选)

  (1)发行人应披露确定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考虑的主要因素、股票估值的方法、定价过程定价方法与最终商定的发行价格,以及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摊薄情况。(多选)

  (2)发行人应披露历年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说明有无变化。

  (3)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历次实际股利分配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或损失的分配或负担政策。

  (5)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发行后第一个盈利年度派发股利计划,包括次数、时间或不准备派发股利的原因。

  (6)发行人已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判断)

  15.招股说明书中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多选)

  (1)发行人应披露建立严格信息披露的制度及为投资者服务的详细计划。

  (2)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500万元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

  规模较大(总资产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若存在其他重大合同(如担保等),发行人也应当披露其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3)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4)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20%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5)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况。

  16.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应披露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全体董事)、(发行人律师)、(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多选)

  17.招股说明书的附录主要包括:(多选)

 (1)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2)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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