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程序第十节、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1页

  1.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9月3日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证监发[2001]112号,以规范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单选、判断)


  2.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判断,注意理解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含义,这是一种选择权,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是否有利决定是否增发15%,因此其结果有两种,一种是实际发行量为100%,一种是实际发行量是115%,详见下面第5题)


  3.发行人计划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判断)


  4.在实施增发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帐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判断,注意对此部分证券要专设帐户)


  5.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判断,注意当市价低于发行价时不会发生增发股票,只有当市价高于发行价时才会发生增发股票)


  6.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增发包销数额的(15%、。(单选)


  7.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次进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所发生的费用由(主承销商)承担。(单选、判断)


  8.主承销商应当将预售股份取得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帐户。除包销以外,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期间,不得运用该帐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通过他人买卖发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判断)


  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本次发行的新股按以下公式计算:(计算)
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二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10.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计算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计算,该结果可能是零)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筹资额:发行价X(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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