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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咨询工程师考试项目组织与管理辅导6

第二节 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政府管理的作用与特点

(一)政府管理的作用

(1)保证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保证工程项目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规划和环境与生态等的要求。

(3)引导投资规模达到合理经济规模。

(4)保证国家整体投资规模与外债规模在合理的可控制的范围内进行。

(5)保证国家经济安全与公共利益,防止垄断。

(二)政府管理的特点

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有以下特点:

(1)具有较大的权威性。政府对项目管理的权威性要求政府对项目的管理不可随意,任何指令都要慎重,以免产生副作用。

(2)有较大的严肃性。政府的这些管理活动不能朝令夕改,必须保持相当的严肃性。

(3)可采用的管理手段是最全面的。

二、政府对项目管理的主要方面

政府对项目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与相关发展规划,引导和调控投资项目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要求应有“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一章,主要内容有:

(1)发展规划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产业政策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行业准人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人标准的规定。

(二)制订相关规定,界定投资管理权限

200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各类投资主体的管理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1.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其他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

2.政府投资项目

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人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三)加强重要资源的管理

1.对土地资源使用的管理

2.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管理

3.对资金资源的管理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的章节,

(四)维护经济安全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有“经济影响分析”的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2)行业影响分析。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五)优化布局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有“社会影响分析”的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2)社会适应性分析。

(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六)环境保护

(1)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3)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人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有“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一章,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和生态现状。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5)特殊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