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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注意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注意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注意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注意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5】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注意6】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

(3)回避制度

(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参照:其他

(5)一审判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6)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