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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案例分析:关于水变油习题

 高级会计师考试关于水变油案例分析练习题,公民张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项“水变油”的方法发明,5月利用A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和测试,并向A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测试费用。
 
  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
 
  2005年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的发明是否属于A企业的职务发明?并说明理由。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何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护期限从何日起计算?
 
  (4)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5)指出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丙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7)在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甲公司还是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8)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9)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张某的发明不属于A企业的职务发明。根据规定,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在本题中,张某完成发明后利用A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和测试,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P284)。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P283)。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P421),其20年的保护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计算(P424)。
 
  (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根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2003年7月1日-2005年1月1日)使用该发明未支付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2005年1月1日)起计算(P426)。
 
  (5)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4月1日-2007年4月1日。根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P425)。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P425)。
 
  (7)举证责任在丙公司。根据规定,方法发明专利权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P416)。
 
  (8)丁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P424)。
 
  (9)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P423)。
 【案例】
 
  某人举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以经营性资产投入甲公司,并认购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在甲公司成立后,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所属子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某和B某(A某为会计人员,B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尽管属于过失,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甲公司选任的两名独立董事不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甲公司董事会提名E某和G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而E某直接持有甲公司流通股股票10万股,G某为具有4年从事会计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经历的专家。上述独立董事提案由出席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0800万股(占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8000万股的60%)的全数同意通过。
 
  要求:
 
  如果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乙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乙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根据上述要点(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C某和D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根据上述要点(3)提示内容,E某和G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乙企业应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乙企业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①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A某与B某的行为属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A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② 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换。另外,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 对C某和D某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若情节严重,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E某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而G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① 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而E某所持10万股股份并没有超过甲公司发行股份的1%。因此,E某符合条件。
 
  ② 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而G某工作的时间不足5年。因此,G某不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