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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北中级经济师报名时间及入口

 据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得知,2014年河北初级经济师报名时间为6月23日-7月17日。

  一、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6月23日至7月17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 国 专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服 务平台(zg.cpta.com.cn)或 登 录 河 北 省 人 事 考试 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2014年起,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7月30日17时30分。

  2014年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再设立省直考区,驻石家庄市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时,“地市”选择石家庄,报考资格审核和考试用书征订到石家庄市人事考试局办理(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

  报考人员在报名平台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注册完成后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并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资格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按照属地原则和各市规定时间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各市考试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收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各市要加强宣传,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由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只有在各市考试机构完成对该报考人员后台资格确认工作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因此,各市务必于7月24日前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工作和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后台资格确认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各市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在网上报名开通时通过报名平台予以公布。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查完成后由各市考试机构当场明确告知其网上缴费时间。网上缴费完成后,请报考人员务必重新登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16-5。

  各市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有关材料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由于时间紧,各市在考试用书征订时间安排上不必与报名时间一致。请各市于6月下旬向部出版集团直接征订考试用书,上报考试用书征订单(附件2)。

  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报名数据信息及时反馈各市,用于试卷预订、准考证打印等考务管理工作。试卷预订采用GPTMIS系统,试卷预订单由系统自动生成。各市在收到报名数据后,及时打印试卷预订单、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生成的试卷预订信息一并于8月22日前上报我局职称考试处;9月26日前上报GPTMIS考试数据库和考场资源表(附件3)。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10月20-29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报名表1份及相关证件复印件1份报我局职称考试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

  二、凡符合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市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市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经济、房地产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等15个专业,各专业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报考人员均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本考试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使用,以备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提示应试人员按试卷封二注意事项填写试卷代码,并在考试结束前半小时检查试卷代码是否正确填写。如未填或错填试卷代码,该科目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此要求务必在开考前向考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