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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4.2章

 考点1 银行业分类与职能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实际上是行政管理机关,基本上不对个人和企业办理银行业务。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黄金市场;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反洗钱等等。

  (二)政策性银行:只办理政策性的银行业务。包括: 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业政策性贷款 进出口银行: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 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

  (三)商业银行。具体又分为: 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中国首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有十五六家,如中信、光大、华夏、招商、兴业、民生、浙商和恒丰)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要  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l0%。

  (四)信用社,有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五)邮政储蓄(只办理储蓄业务)。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