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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

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和实施对于提高司法人员的资质水平和业务能力,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教育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世界上不少国家都通过实行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有机结合的方式来培养和选拔法律职业家,因此,在构建和实施司法考试制度的时候,必须研究和了解世界各国法律职业选任的一般规律,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克服和避免某些国家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造成的弊端,兼顾法学教育的发展情况,处理好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间的协调关系,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司法考试制度。

  一、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和各国法律职业选任模式来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良性互动关系

  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尽管世界各国因为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标准和选拔模式也不完全一样,但无论何种法治模式和法律职业结构,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大体上可以包括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三个大方面。并且,在任何一个法律类型国家中,现代法学教育在培养和造就法律职业精英素质方面都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在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英美国家中,大学法学院教育背景是参加司法考试的一个前提。在美国,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所以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大学的法学院并不承担基本人文教育的功能。获得全美律师协会(ABA)认可的各大学法学院毕业证书的毕业生(JD)分别参加各个州举办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司法考试),然后经过申请成为律师。由于判例法国家一般实行法律职业化一元化模式,法官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因此,判例法国家的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中,大学的法学院主要承担着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任务,法学教育是成为律师的前提性条件,法学教育控制和垄断着法律职业的供给源。

  二、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是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这次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为法律本科毕业的学历,这实际上是对中国法学教育进行有机衔接的一个规定,也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肯定,表明了中国法律职业家的培养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密切关系,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成为担任法官与检察官的一个先决条件。可以说,没有高等法学教育的二十余年的发展,就不会有此次“三法”的修改,没有高等教育的司法考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由于司法考试本身并不能直接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产生影响,而法学教育的好坏却左右了司法考试应试者的水平,也就是决定了未来的法律职业家精英素质。因此,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中国法学教育已经为法律职业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建立司法考试制度以后,中国的法学教育要更上一层楼,进一步提高质量,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法律精英。

  此次司法考试制度的应试模式也很好地体现了与中国法学教育的衔接。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经形成了有效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和人才评估机制,成立了国家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确立了法学教育核心课程体系,并正在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此次司法考试确立的考试科目是在征求中国法学教育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考试范围主要以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主。而这十四门核心课程是在教育部的领导和司法部的指导下,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经过多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核心课程体系涵盖了塑造和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核心课程体系的确定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应该、也必须以大学法学教育为主,特别是十四门核心课程为主要考试范围。但是,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毕业考试,也不能够等同于大学的毕业考试。因此,我认为,司法考试应该在十四门核心课程的范围基础上,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能力的检测,注重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

  在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时候,我们也应该看到司法考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考试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目的。但是,考试本身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近年来,包括律师考试在内的各种类型的考试反映出考试本身的局限性,特别是由于对考试技术操作性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使考试在选拔复合型人才方面的功能打了折扣,考试无法将具有创造性、理论性的人才选拔出来的弊端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在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认识考试本身以及在考试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副作用,并在设计和操作司法考试的时候尽量克服其负面效应。一方面是很难通过某种具有固定答案的考试方式选拔出复合型的具有国际视野的法治精英,而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又是复合型的社会,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需要复合型的人才。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司法对于法律职业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法律职业家不仅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而且还要具有应对国际诉讼的能力。这些对法律职业家的要求实际上也是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法律教育的要求和挑战。因此,在培养和选拔复合法律专业人才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任务是共同的,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构建新型的互动关系也日益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法学教育要不断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更要进行制度创新。

  总结过去律师考试、法官考试、检察官选拔考试的经验教训,我们以为当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第一、司法考试的试题设计过程中,除了要考察考生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记忆能力,更重要的是要考察考生对基本法律原理的理解和把握。在题型设计上除了考察基础知识的选择试题以外,还要增加理论分析试题,以考察学生的理论素养和逻辑能力。第二、对于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科毕业生给与某种优待措施,以鼓励法律职业家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吸引更多的高学历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