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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二十二
判断分析题
南京国民政府注重成文法制定,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实行普通法优于特别法原则。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形式和适用原则。观点错误。南京国民党政府建立之后,主要吸取了德、日等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清末修律和北洋政府修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了宪法性文件、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以及几部商事单行法规,构成了六法体系。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定了各种成文法律之外,还在不同时期先后制定颁布了许多特别法规,特别是为了巩固其专制统治,打击进步势力,颁布了数量繁多的刑事特别法规,如《暂行反革命治罪法》、《防止异党活动办法》等,都扩充了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围。而且这些刑事特别法规在效力上优于普通法。
【注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我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重要阶段。此时期建立了六法体系,引进了量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具有进步的意义。但是也必须注意到,南京国民政府毕竟是代表地主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权,因此,在其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不少的封建主义的法制内容,并加进了法西斯主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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