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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精选二
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
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中刑统》和《周刑统》
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10、《明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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