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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事项名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二、事项概述:中国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违反法律规定进出口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个人邮寄或携带侵权物品进出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四、办事条件: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应符合以下条件: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
  五、办理程序:
  海关总署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海关总署为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规定了专门的格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从海关总署互联网站下载申请书,海关总署的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二、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
  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附送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进出境地海关保护
  一、依申请扣留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请求南京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南京海关法规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有关情况;
  (六)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七)、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注意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或者金融机构保函。
  (二)海关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三)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四)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需向海关提交货物等值的担保金。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海关书面通知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五)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二、依职权调查处理
  (一)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予以书面回复:
  1、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担保金或者金融机构保函;
  2、向海关书面声明不要求海关扣留暂停通关的货物并阐明理由;
  3、向海关书面声明暂停通关的货物未构成侵权。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需向海关提交货物等值的担保金。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三)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五、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六、承诺时限:依职权调查处理的案件,自海关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做出侵权嫌疑货物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结论。
  七、收费标准:申请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每件申请缴纳备案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