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进口畜肉类产品实验室检验检疫

  实验室按送检单所列检验项目及检验标准完成检验,向送检部门出具检验报告。对检出重大疫病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直属局。
  (一)检验项目
  1.感官检验检疫
  项目包括:色泽、组织状态、黏度、气味、煮沸后肉汤等。
  2.微生物项目
  强制性进行细菌总数、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检验。监测性进行单增李斯特菌、弯曲杆菌的检验。肉制品还应强制性进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3.有毒有害物质:重点检测汞、铅、砷、铬等。
  4.农药残留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5.兽药残留:重点检测莱克多巴胺、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磺胺喹恶啉以及其他磺胺类药物等,并根据兽药残留检出情况随时做出适当调整。
  6.根据输出国或者地区的动物疫情状况,对可能受动物传染病原、寄生虫感染的肉类产品进行动物病毒和寄生虫检验。
  7.中国法定检验检疫要求(包括《进境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名录》)、双边协定、《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贸易合同等要求的其他项目。
  (二)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以下处理:
  1.对分离出口蹄疫病毒等动物病原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对检出致病性大肠杆菌O157或强致病性沙门氏菌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检出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单增李斯特菌、猪链球菌的可视情况作退回、销毁、熟制或无害化处理;
  4.对检出农药、兽药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和销毁;
  5.对实验室检出其他不合格情况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销毁、熟制或改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