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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合同法》(六)谁来签合同


  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合同法的第六讲。

  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甲,他是A公司的一个业务人员。原来经常是代表A公司对外面来签订服装的购货合同,A公司有大量的业务伙伴,贸易伙伴,这些贸易伙伴都认识了甲。当时他刚从A公司辞职不久,6月初辞职的。6月8号的时候,有一个B公司,这个B公司原来跟A公司都是贸易伙伴的。这个B公司,也是业务人员,就打电话给甲说我们现在新进了一批服装,销路挺好的。现在很多商店都在进这个货,咱们是老客户考虑到,我们想问问你们A公司你们要不要,如果要的话先准备给你们。

  他还是找到甲,因为他不知道甲已经辞职了。甲,他虽然已经这个时候不是A公司的人了,他不是A公司的代理人了。但是他也觉得这个货确实是不错。他身边当时还保留了几份当初A公司的空白合同书,这些合同书都是盖好了A公司的公章的。原来为了方便他到外面去签合同都把章先盖好了,如果有好的机会好的交易,他就直接可以签约了,等于是。因为他不是法定代表人,他只是一个业务人员。但是这边盖好了章他就可以签约了,就可以达成交易了,惯例上是这么做的。

  他就想起来还有几份这样的合同。他就想反正这个生意对A公司肯定有好处,我也没有什么坏心眼,我就想把这批货先给它揽下来了吧。他就签了这个合同。签了合同之后,当然他赶紧跟A公司联系。跟A公司的老总说,尽管我辞职了,但是因为有一批很好的买卖,我觉得不做可惜了。所以我替你们还是签了这份合同。

  回去以后交给了A公司的老总。但是A公司现在正好换了一个新的老总,法定代表人换了。他不太愿意跟B公司做生意,他发展了新的贸易伙伴的。正好他有个理由。他说这是你去签合同,你现在不是我们的人了。你6月2号就办了离职手续,我们什么决定都做出来了,手续都办完了。你现在不是我们的人了,你没有权利代表我们来签这个合同的。所以这批货我们不要,我们也不会付款的。

  但是B公司把这个货按照正常的地址还是发给了A公司。按照正常的情况,它就接收要求付款,A公司说我们没有跟你订这笔合同的。这批服装我们没有买,那是甲个人的事情,你找他去,跟我们无关的,B公司觉得这有问题了,所以这时候就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就提出这个抗辩,因为他有证据证明,这个合同是6月8号签订的,签字人,尽管盖了章,但是签字人是甲,可是甲他有证据6月2号他已经从那儿辞职了,他不是我们的职工的,不是我们的业务人员了,所以他没有资格代我们来签这份合同,他就提出这个抗辩来了,现在就让我们认定分析这样一份合同,它有没有效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一个叫做无权代理的问题。代理在咱们的合同领域或者在市场交易领域,非常普遍,广泛地存在。不论是个人还是法人,你签合同,都是不可能做到每次合同老板亲自去签。通常都会由一个授权代表,也就是代理人去给他签合同的。所以所谓的“代理”,就指的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比如说签订合同,那么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这就称为代理。

  比如说原来甲他是A公司的业务人员,那么他就是A公司的代理人。A公司就是被代理人,一般也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A公司的名义对外去签合同,与第三人。比如说与B公司C公司D公司很多很多都一样的,签合同。那么这个合同的效力,它是谁与谁之间的合同呢?它是第三人与被代理人A公司之间的合同,而不是与甲这个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这个货买进来的货是归A公司的,不是归甲的。但是付款义务也是A公司的,不是甲的。这就是所谓的代理行为。人家以你的名义来签合同,那会对你产生后果。你要承受这个合同的法律后果,权利是你的,责任也是你的,义务也是你的。

  所以法律上又必须得确定,它到底有没有代理权,到底有没有代理人的身份资格。所以法律上有个规则,叫做代理权。在咱们的合同法当中,这种代理权都是通过这种授权行为产生的。我授权给你,他才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就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

  比如说签订一份合同。在生活当中就会大量出现这样一些不是代理人,冒充的代理人,或者是尽管是代理人,可是他超越权限,越权而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形,这个时候怎么办?

  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有三种类型。一种叫做没有代理权,根本就没有代理权。第二种叫做超越代理权限。委托你去买十台空调,结果你顺便还买了十台冰箱。你是代理人,你是代理人身份,但是你超越权限了。你买冰箱这个合同基于,也是叫做一个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第三种就是代理权终止以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像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曾经有代理权现在没有了。这三种情形统称为无权代理。

  那么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是不是肯定无效呢?

  隔断一

  业务员辞职后,仍持盖有原公司公章的空白协议书,并与客户签订合同。该业务员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同期:最终它也许变成有效,但也许变成无效,都可能的。在此之前,它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

  正片

  那么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是不是肯定无效呢?

  它不是肯定无效的。合同法上把这种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等待确定,或者也称为效力未定,尚未确定。它是这么一种状态,它既非确定的有效,但也非确定的无效。而是这个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它等待这个权利人来做出一个意思表示,进而确定它的效力。最终它也许变成有效,但也许变成无效,都可能的。在此之前它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所以称之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回到我们刚才那个案子,现在就出现了一个无权代理,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无权代理出现以后,被代理人享有两项权利。第一他可以追认。追认的授权也就是事后授权,它同样发生事前授权的后果。

  比如这个案子,当初甲去签合同的时候,他没有获得A公司的授权。他又不是A公司的代理人,又不是业务人员。但是现在A公司觉得这批买卖觉得不错,这批服装看起来是挺好销的。他们愿意接受这批合同,愿意承认甲与B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的效力。他可以追认的授权,这是可以的。一旦追认这个行为就变成一个有权代理了,由此签订的合同就是个有效的合同了,它就变成确定有效了。

  但是,是不是追认,是被代理人的权利,是我来决定。我也可以不追认,他有权力拒绝。这就称为拒绝权,也称为否认权。一旦行使否认权,或者叫拒绝权,这个时候这份合同变成了确定的无效。那无效怎么办呢?

  比如说B公司它现在货发出去了。款要不回,现在A公司又不追认,那就得不到货款怎么办?这个时候如果说被代理人有损失,或者第三人有损失,这一切都是这个无权代理人惹的祸,找他去。如果他这个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失,第三人可以向他追索;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被代理人也可以向他追索去。这样来处理的,这是被代理人的两项权利。

  那么第三人怎么办呢?比如这个时候,这个B公司怎么办呢?A公司说,是不是追认,那得等我看看。等到什么时候这个服装行情看涨了,我就来追认;如果它看跌了我就不追认。那什么时候才能确定呢?我现在不知道,也许两个月,也许五个月。这样对这个第三人很不公平,也很不利,

  那么为了平衡第三人和被代理人这种利益,法律也赋予了第三人两项权利。第一项权利,称为催告权。你现在既不表示拒绝,也不表示追认,你到底什么意思?但是我要求你必须给我一个答复,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我好做下一步处理的,下一步的安排,这就称为催告权。

  第二个权利,称撤销权。我主动地把这个合同撤销。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他并不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现在知道了,原来你是无权代理。对方现在被代理人不认了,这个时候我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我自己主动把它撤销。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与被代理人行使否认权,效果是一样的,都使得这个合同变成一个确定的无效合同。然后也是一样的,你有什么损失,你向无权代理人去追索。如果说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否认权,你也就没有必要再行使撤销权,它的效果是这样的。如果说被代理人想追认,可是第三人想撤销,这个意思表示是相反的。那是就要看谁先做出(判断),并且到达对方当事人。

  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了,我追认的意思就表示到达你第三人,这个时候你不能撤销了。反过来如果我第三人已经行使了撤销权,撤销的意思,表示撤销的通知已经到达了你被代理人,你不可能再追认了。先后,谁先做出意思表示,并且谁先到达对方,这样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所以要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两个角度来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