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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知识辅导: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规范

  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

  2.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既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2)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3)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许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禁止为某种行为。

  对于义务性规范性和禁止性规范,主体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或不做,而不能选择放弃履行义务或为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既具有职权的性质,又具有职责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而在本质上更接近于义务。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序,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有绝对确定的规范和相对确定的规范之分。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具体地和全面地规定主体的行为方式,适用法律的机关没有自由裁量余地的法律规范。如《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规定就属于绝对确定的规范。

  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详细地、具体地规定主体的行为条件和法律制裁的内容,而是给适用法的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相对确定的规范依照适用法的机关自由裁量的限度,又可以分为:

  (1)情况性规范,即规定完全由适用法的机关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规范。

  (2)必择其一的规范,即规定应当选择法律列举的若干种方案中的一种方案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在上述三类量刑中选择一种进行处罚。

  (3)任选的规范,即法律列举了若干种方案,甚至在基本方案以外还有可供选择的方案,规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但是它不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而是规定须参照其他规范的条款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它所参照的其他条款必须是已有的现行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避免条文上的重复。

  非确定性规范主要是指委任性规范,它是不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而是规定应由某一国家机关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6条规定:“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就属于委任性规范。

  4.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行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人们只能无条件地遵守,不能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范。否则,其法律行为属于无效。一般说,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大都属于强行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任意性质,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行为方式或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一般说,授权性规范大都属于任意性规范。

  但是,任意性规范并不等于就是授权性规范。从实践看,赋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的授权性规范,同时也就规定了其职责和义务,因此带有强行性,不属于任意性规范。